山东临沂: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已出售的二次申请认定为首套

最后编辑时间:2024-09-03 19:28:43 来源:未知 作者:未知 阅读量: 未知

  央广网北京9月3日消息(记者门庭婷)近日,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《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》,涉及首套房资格认定及公积金贷款额度,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  在优化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方面,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,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,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,其他政策不变。禁止使用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。

  一是家庭新购普通自住住房,为房屋所在县区唯一住房的;二是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的。

  在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标准方面,符合贷款条件的临沂市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,可将申请前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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